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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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9997.98元及暂计至2021年8月8日的利息1465.69元、罚息17899.76元、复利174.91元(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35.92元、财产保全费1303.98元,合计473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4739.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