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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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赣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赣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人民币1,511元,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2021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赣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佛山市赣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89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