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普通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林武伟立即偿还透支本金39906.51元、利息36432.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42.72元、手续费147.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及其他费用;2.林武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未做答辩认定的事实与理由欠款事实开卡时间2015年9月23日合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额度4万元卡号6282********7265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分期手续费最高不超过分期金额×分期期数×1.2%裁判理由农行泉州分行与林武伟之间订立的信用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林武伟接受农行泉州分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义务。林武伟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后,未能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农行泉州分行依约要求林武伟偿还透支本息、手续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农行泉州分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林武伟已就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作出约定,对于农行泉州分行请求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林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一、林武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透支本金39906.51元,并支付利息36432.97元、分期手续费147.2元及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手续费;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770.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11.7元,由林武伟负担1759元。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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