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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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 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9196.19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以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泉州市丰泽区××路××街××号楼办公1321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7.5元,减半收取2248.75元,由被告***、***、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