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简易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高飞偿还借款本金47467.86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7日的利息(含罚息)10732.48元、复利1267.29元及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高飞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意见未作答辩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借款事实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8月16日合同名称《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泉州个信贷字2018第RL201****0号借款人高飞借款金额12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年利率18.36%还款方式等额还款逾期利率罚息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裁判理由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高飞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依据合同约定诉求高飞清偿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裁判主文高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467.86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7日的利息(含罚息)10732.48元、复利1267.29元及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高飞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总和以不超过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286.60元,减半收取计643.30元,由高飞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