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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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楼××层××号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并支付以39116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二、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泉州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政府购房补贴11735.4元,及以11735.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泉州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8406元,由原告***负担796元(多预交的7610元予以退回)。由被告泉州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1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反诉受理费4427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反诉原告泉州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7元(多预交的287.91元予以退回)。由反诉被告***负担18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