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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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百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百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39744元、违约金5961.6元、逾期利息(其中1728元自2020年10月26日开始计算、1728元自2020年11月26日开始计算、1728元自2020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1728元自2021年1月26日开始计算、1728元自2021年2月26日开始计算、31104元自2021年4月13日开始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律师费4500元;泉州百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名下的闽C0××××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6×××12)所得价款受偿; 二、在***履行上述第一项所列义务前,登记在***名下的闽C0××××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6×××12)归泉州百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泉州百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6元,减半收取计579.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