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简易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逾期之日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微贷自助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2459.26元、罚息0元、复利28.3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未作答辩认定的事实与理由欠款事实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4月16日合同名称《个人微贷自助借款合同》贷款额度6万元贷款额度使用有效期2020年4月10日--2022年4月10日单笔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利率年利率12%实际借款金额6万元逾期利率罚息按合同利率加50%计收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50%计收裁判理由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且未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被告周伟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459.26元、罚息0元、复利28.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微贷自助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被告周伟超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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