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简易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南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4.04元及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尚欠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日利息、罚息1911.63元);2、请求判令张昭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各陈南虎、张昭华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被告答辩意见未作答辩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借款事实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2月11日合同名称《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70230180003266借款人陈南虎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月利率8.3125‰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逾期利率罚息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复利对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裁判理由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陈南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诉求陈南虎清偿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张昭华与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因此应依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于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张昭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一、陈南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94.04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911.63元及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张昭华应对陈南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南虎追偿。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陈南虎、张昭华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