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简易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康燕彬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5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88.95元及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康燕彬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意见未作答辩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借款事实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9月6日合同名称《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7***830借款人康燕彬借款金额5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月利率8.3125‰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利率罚息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复利对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裁判理由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康燕彬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诉求康燕彬清偿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裁判主文康燕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88.95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燕彬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