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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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26889.93元、利息损失(以868822.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381722.4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7634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足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2元,由卓强公司、卓强上海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远程公司垫付,卓强公司、卓强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远程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