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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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14855680.38元、支付截至2021年8月2日的利息3611761.85元及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4855680.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 二、被告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06元,减半收取计66453元,由原告负担151元,各被告共同负担66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