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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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348.84元、利息2150.29元、截止2021年3月29日的罚息11683.68元,以及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以本金50348.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计52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