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
青岛吉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5万元。

二、被告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531.9万元。

三、被告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原告***本金985万元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407元,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59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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