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 青岛吉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5万元。 二、被告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531.9万元。 三、被告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原告***本金985万元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407元,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青岛鑫安澜号茶叶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59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