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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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华景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星旅易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华景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星旅易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转让费16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800000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7年7月1日,其余800000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7月1日,该两笔款项自起算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后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西安华景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962元,由原告西安星旅易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92元,由被告西安华景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425.5元,由被告西安华景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