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陕西巨丰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巨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巨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陕西巨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巨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32元,减半后25066元由被告陕西巨丰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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