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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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1501.15元、利息7452.89元,合计18954.04元。(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6日),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后144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