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1699.82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5月25日利息23005.78元,2019年5月26日起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1.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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