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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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品之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祥源电脑横机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品之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原告东莞市大朗祥源电脑横机经营部支付货款360000元; 二、被告东莞市品之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原告东莞市大朗祥源电脑横机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0000元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加收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大朗祥源电脑横机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705.01元,其中受理费3385.01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东莞市品之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