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晟琪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晟琪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273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晟琪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8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晟琪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6.69元、财产保全费1727.13元,共计4193.82元,由原告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3.82元,被告东莞市晟琪包装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