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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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3700.33元及支付利息、复息(截止至2018年12月25日,利息和复息20671.22元),后续利息及复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