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欠款本金9165.3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分期手续费315.06元、短信通手续费8元、律师费1007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分期手续费、短信通手续费、律师费与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88元、保全费175.9元,合计270.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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