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唐济南长清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地凯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地凯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唐济南长清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3825.5元; 三、驳回大唐济南长清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8元,减半收取计12604元,由大唐济南长清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28元、山东地凯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416元,由大唐济南长清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56元、山东地凯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