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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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综合服务费7072.94元、电梯电费601.21元,合计7674.1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