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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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 二、凌志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酬1199627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凌志公司开具与上述第二项判决等额的发票;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91元,由***负担23728元,由***负担118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91元,由***负担22128元,由凌志公司负担11063元。上述诉讼费均由***垫付,凌志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