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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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费用10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80元,由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0元,***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4元,由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44元,***负担2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