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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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乐山恒心快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转让费453,200元”和“三、乐山恒心快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全费3,230元”; 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乐山恒心快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派件费等费用97,407元”和“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与乐山恒心快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佰世快递营业部片区经营权及独立权转让协议》及《苏稽分部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29日解除; 四、乐山恒心快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派件费等费用66,76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22元,由***负担3,482元,乐山恒心快递有限公司负担7,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87元,由***负担458元,乐山恒心快递有限公司负担7,8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