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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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180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7185.02元; 三、驳回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负担64.00元,由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