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 884 111.67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8 884 111.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年息3.85%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2月8日止;第二笔:以1 884 111.6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 759元,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3 759元,反诉原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已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