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誉鑫达(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华岳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誉鑫达(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岳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 二、被告中誉鑫达(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岳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月8日的违约金123 348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华岳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誉鑫达(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61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中誉鑫达(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