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嘉兴市嘉泥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 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象山大目湾新城23-04(B)地块桩基、围护工程的欠付工程款3411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就象山大目湾新城23-04(B)地块桩基、围护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在欠付工程款34115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43元,由原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0579元,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6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58元,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2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