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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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瑞天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郑州瑞天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7日订立的《谷状元铺托管式加盟合同》。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州瑞天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1200000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州瑞天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垫付的建店资金16591元。 四、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州瑞天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谷状元八宝粥经营期间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会员卡退卡共计317468.3元。 五、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州瑞天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谷状元店铺房租110000元。 六、被告***对被告郑州瑞天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5元,减半收取869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92.5元,由被告郑州瑞天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