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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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 二、由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