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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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48363.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利息(利息以148363.65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计1723元,保全费13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