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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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780.27元、利息9036.4元、罚息16320.53元、复利638.81元、违约金17500元(暂算至2021年2月20日),同时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利、罚息及律师费15000元,并由被告***、***在最高本金限额3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确认原告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84号内40号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4元及财产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9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