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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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44658.58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7371.31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同时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1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1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