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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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0088.84元、支付罚息0.18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2日),同时从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飞龙苑3号楼4单元9号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