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56578.13元、利息15669.57元、罚息1228.31元、复利1017.52元(暂计至2021年3月12日)以及以本金156578.1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利息15669.5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算复利;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鲁K687P7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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