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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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截止至2021年5月27日被告***欠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4543.13元,费用12930.67元、利息11704.99元,共计79178.79元,自2021年5月29日前偿还第一笔款项10178.79元,剩余款项69000元由被告***分60期还清,即从2021年6月份开始,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1150元; 二、由被告***于2021年5月29日前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律师代理费2300元; 三、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上述任意一期约定的数额、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有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执行款项为被告***尚欠原告的剩余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于2021年5月29日前迳付给其89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