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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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18256.12元、利息245640.08元(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同时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702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332元,由被告***负担6697元。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6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