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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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都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2021年3月1日前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逾期借款本息共计53014.58元,剩余借款按照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同时由被告***、被告烟台银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任意一期还款出现逾期,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立即就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执行。 二、由被告***、***于2021年3月1日前偿付律师费19000元,同时由被告***、被告烟台银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5元以及财产保全费1853元,共计4498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烟台银都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四被告于2021年3月1日前向原告迳付4498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