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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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借款本金304359.56元及截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18111.73元、罚息435.71元、复利812.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罚息、复利(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304359.56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8111.73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4.5基点再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3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