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2016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2934.55元、罚息2803.87元;

二、被告***起以借款本金5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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