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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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2016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2934.55元、罚息2803.87元; 二、被告***起以借款本金5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