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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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02782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175.1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21554.46元; 五、驳回大连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8元(大连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726元,***负担130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9元(大连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已预交4860元,***已预交1519元),由大连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3636元,***负担27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