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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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借款本金204727.19元及截至2021年5月8日的利息1449.88元、罚息5.7元和复利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自2021年5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04727.19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449.88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9基点再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对被告***、***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大连保税区房屋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4700元(含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