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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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18224.1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98698.44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计2790元,由***负担115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963元,由***负担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