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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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各项损失共计152,728.21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5元,由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负担1,610元,由***负担8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5元,由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负担2,276元,由***负担1,1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