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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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57554.56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还应支付原告147554.56元(其中支付给原告***140954.29元,支付给被告***6600.27元,已扣除被告***应承担的10%的医保外用药3399.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9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100元,合计4179元,由原告负担98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58元,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