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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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被告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御花园商铺认购协议》和《御花园商铺认购协议附加条款》。 二、被告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购房预付款4310000元及损失(以43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8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的1.3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74554元、公告费520元计750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