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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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6042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购车款109629.2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9629.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1.84元,财产保全费1088.25元,合计4060.09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34.93元,由***负担3525.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1.84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34.93元,由***负担243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